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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忠平:《大学语文》指瑕
【时间:2008/11/2 】 【来源:常熟高专学报 2002年11月第6期 】 【作者: 常熟高等专科学校 季忠平】 【已经浏览4525 次】

  由周建忠先生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大学语文》,是一部专门面向高等师范院校非中文专业的教材。迄今为止,该书的印数已逾十万。笔者依据该书1997年6月第一版的2000年9月第九次印刷本,就其中的古文部分,分别从文字校勘、注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略举数例加以讨论。

    一、文字校勘

    教材的选文,是学生据以熟读的文本,其文字校勘工作的重要性,无庸赘言。但《大学语文》的古文部分,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需要指出的问题。有些文字的错误,很明显是出版过程中校对不慎所致,与初印本相比有些错误在重印时已得到改正,但还有一些错误有待指出。我们看下面的例子:

  【例一】冬暖而儿号寒,年半而妻啼饥。(《进学解》)

    “年半”显然是“年丰”形近之讹。世采堂本《昌黎先生集》卷十二本文作“年丰而妻啼饥”,下附朱熹《考异》称:“丰或作登。”可知宋人所见各本亦只有“丰”“登”的不同。我们推敲此处韩愈行文之意,上句以“暖”与“寒”相对,下句亦当以“丰”与“饥”相对,唯其如此,才能突出家中的窘迫之情。

  【例二】居顷,复以北方来传言曰……(《魏公子列传》)

    “以”当从中华书局点校本作“从”。这可能是因为“以”“从”字形相近而造成的讹误。同样,本篇下文“公子以车骑”中的“以”也当改作“从”。注解该文的注14引作“从车骑”不误。

  【例三】今邯郸且暮降秦,而魏救不至,安在公子能急人之困也!(《魏公子列传》)

    “且”,当依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作“旦”。“旦暮”相当于今天的“早晚”。“且暮”不辞。

  【例四】先生之于文,可谓闳其中而肆于外矣。(《进学解》)

    后“于”字,当依通行本作“其”。本文注也作“肆其外”。

  【例五】己巳,晋师陈于萃北。(《晋楚城濮之战》)

    “萃”是“莘”形近之误。本文注也作“莘北”。

  【例六】草拂之而变色,木遭之而叶脱。(《秋声赋》)

    “变色”当是“色变”的误倒。这是严整的对偶句,“色变”与下文“叶脱”正相对。《四部丛刊》影元刊本《欧阳文忠公集》卷十五正作“色变”,可证。

    另有一些文字上的错误,则可能并非印刷所致。这样的错误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例一】:从许子之道,则市贾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或之欺。(《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

    “莫或之欺”下出注:莫或之欺:即莫或欺之,没有人会欺骗他。

    这段文字出自《孟子·滕文公上》。其中“莫或之欺”四字,通行的《十三经注疏》本作“莫之或欺”,阮元的校勘记未曾就此出校,说明当时所见诸版本,于此均无异文。由于《大学语文》没有提供关于此选文的版本情况,我们不清楚该处存在的异文是否有版本的依据。我们觉得即使有版本依据,或许也以从《十三经注疏》作“莫之或欺”为是。理由是先秦的典籍中罕见“莫或之欺”这样的句式,而多有类似于“莫之或欺”的句式。

    即以《左传》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下面的这些例子:

    季文子曰:“中国不振旅,蛮夷入伐,而莫之或恤……”(成公七年)

    赵简子问于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何也?”(昭公三十二年)

    上面的这两个例子中,“莫之或恤”及“莫之或罪”的表达方式,与“莫之或欺”的句式完全相同。

    此外,《左传》中还有这样的例子:

    叔向曰:“……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从,昭明于神。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昭公十三年)

    其中“未之或失”的句式与“莫之或欺”相类似,在这里也可以作为参证。

    我们知道,在上古汉语中,用“不、毋、未、莫”等作否定词的否定句,有一个特点,即当宾语是代词时,一般总放在动词的前面。而这个前置的代词宾语,往往紧跟在否定词之后,罕有象“莫或之欺”这样在否定词与代词宾语之间再出现其它词的现象。我们再来看《孟子》一书中下面的这些例子:

    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梁惠王上》)

    行仁政而王,莫之能御也。(《公孙丑上》)

    见其礼而知其政,闻其乐而知其德,由百世之后,等百世之王,莫之能违也。(同上)

    戎狄是膺,荆舒是惩,则莫我敢承①①。(《滕文公下》)

    这是《孟子》一书中除了我们讨论的“莫之或欺”例子以外,所有用“莫”作否定词,用代词作宾词,而在动词前面出现状语的例子。遍检《孟子》,我们没有发现类似于“莫或之欺”这样在状语与谓语之间插入代词宾语的例子。

    【例二】昔吕公欣悦于空版,汉祖克之于嬴二。(《钱神论》)

    “嬴”字有注称:嬴:同‘赢’,多余。

    我们知道,古书中确有“嬴”与“赢”相通的例子,如《国语·越语下》“嬴缩转化”,宋庠本“嬴”作“赢”。又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犹嬴胜而履”,宋本《太平御览》卷八二九引作“赢”。那么这条注文又有什么问题呢?实际上,如果我们留意编者据以节选的《晋书·鲁褒传》②②,可以发现原文并不作“嬴”,而正作“赢”。我们再看“赢二”一典的出处——《史记·萧相国世家》,也作:“乃益封何二千户,以帝尝繇咸阳时何送我独赢奉钱二也。”字正作“赢”。《汉书·萧何传》也同作“赢”。因此,我们认为既然如编者所言节选自《晋书》,似乎不烦故意舍“赢”用“嬴”,进而多费笔墨加注“同‘赢’”。

    【例三】使宋舍我而赂齐、秦,借之告楚。(《晋楚城濮之战》)

    “借”,阮元所刻十三经注疏本作“藉”,阮元未曾就此出校。陆德明《经典释文》:“藉,在亦反,借也。”我们认为,虽然此处“藉”的意思就是“借”,但因为经典原文向来作“藉”,故不当径改为“借”。

    【例四】请与君之士戏,君凭轼而观之,得臣与寓目也。(《晋楚城濮之战》)

    “凭”,阮元刻十三经注疏本作“冯”未出校记。《经典释文》:“冯,皮冰反。”与上例相同,虽然“冯”、“凭”二字相通,但应以通行的文字为准,不当径改。

    【例五】纲纪大坏,贿赂公行。(《钱神论》注引《晋书·惠帝纪》)

“贿赂”,据今本《晋书》作“货赂”。虽然此处“货赂”义同“贿赂”,但“货赂”一词,多见于当时的文献。即以《晋书》而言,有《郑默传》“是时鬲令袁毅坐交通货赂”、《刘毅传》“或以货赂自通”、《齐王传》“货赂公行”等等,例多不悉举。凡此皆可证“货赂”自是一词,不宜臆改作“贿赂”。

    二、注释

    本书的注释有些与作者所要表达的原意不符,有些则似乎还有补充的必要。

    【例一】是故忿争非钱不胜,幽滞非钱不拔,怨仇非钱不解,令问非钱不发。(《钱神论》)

    其中“幽滞非钱不拔”下注:幽滞:指幽系在牢狱里的无辜者。拔:释放。此言吏治黑暗,贿赂公行。

    “幽滞”一词,在鲁褒所处的六朝时代,典籍中常用来作为那些因出身贫寒等客观原因而沉沦不得仕进的才能之士的代称。

    我们看下面的例子:

    昔丁出于孤家,吾粲由于牧竖,豫章扬其善,以并陆、全之列,是以人无幽滞而风俗厚焉。(《三国志·吴志·步骘传》)

    这段文字大致是说,由于顾雍(即“豫章”)赞扬出身贫贱的丁、吾粲等人,使他们得以仕进,能够与陆逊等人比肩齐声,因此当时东吴一带才能之士没有失意不得仕进的。文中“幽滞”一词,正是指类似于入仕之前的丁、吾之流的才能之士。

    由于误解了“幽滞”一词意思,同时导致了编者对于“拔”字的错误解释。这里的“拔”字应该是“提拔、称引”的意思。类似于“拔幽滞”这样的表达方式,在鲁褒所处的六朝及稍后的文献中,屡见不鲜。

    (董)卓素闻天下同疾阉官诛杀忠良,及其在事,虽行无道,而犹忍性矫情,擢用群士。……以处士荀爽为司空,其染党锢者陈纪、韩融之徒,皆为列卿。幽滞之士,多所显拔。(《后汉书·董卓传》)

    昔光武平陇蜀,皆收其贤才以叙之,盖所以拔幽滞而济殊方也。(《晋书·文立传》载晋武帝诏)

    (王)猛宰政公平,流放尸素,拔幽滞,显贤才,外修兵革,内崇儒学,劝课农桑,教以廉耻,无罪而不刑,无才而不任,庶绩咸熙,百揆时叙。(同上《苻坚载记》)

    以董皎为相国……拔擢幽滞,处之显列。(同上《李寿载记》)

    日石单降虏,七世内侍;由余戎狄,入为秦相。岂藉华宗之族,见齿于奔兢之流乎!宜引幽滞之隽,抑华校实,则天清地平,人神感应。(同上《陈传》)

    由上举各例可以看出,《大学语文》对于“幽滞非钱不拔”一句所作的注解与鲁褒在文中想要表达的意思不相符合。

    【例二】昔吕公欣悦于空版,汉祖克之于嬴二。(《钱神论》)

    “汉祖克之于嬴二”下注:汉祖:指刘邦。克:原作“ ”,铭刻。嬴:同“赢”,多余。嬴二:多送了二百钱。《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刘邦出差送夫役的时侯,沛县一般县吏都是送三百钱路费,只有萧何送五百钱。

    我们觉得仅凭注解的这些内容,并不能完全说明“汉祖克之于嬴二”的意思,尤其是其中“克之”二字的含义。实际上,鲁褒用的这个典故,主要是为了突出刘邦对于当初萧何多送他钱这件事后来的报答。据《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刘邦击败项羽后,论功行封,不仅不顾群臣的意见,将萧何的功劳置于曹参之上,列为第一;而且还额外“益封何二千户,以帝尝繇咸阳时何送我独赢奉钱二也。”这一额外的增封,正是汉祖对萧何的“赢二”“克之”的具体表现。据此,我们觉得有必要就此事在注解中加以说明。

    【例三】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驳复仇议》)

    “国典”下注:国典:国法的典范。

    根据这一注解,容易使学生将“国典”的“国”理解为“国法”,而将“典”理解为“典范”。实际上,这一注解不尽准确。这里的“国”就是指国家,而“典”则是典章制度的意思,下文出现的“以是为典”、“所以正邦典”、“其不可以为典”中的“典”字之义也与此相同。《国语·鲁语上》载:“夫祀,国之在节也;而节,政之所成也,故慎制祀,以为国典。”韦昭注:“典,法也。”可以作为参证。

    【例四】吾闻“出于幽谷,迁于乔木”者,未闻下乔木而入于幽谷者。《鲁颂》曰:“戎、狄是膺,荆、舒是惩。”周公方且膺之,子是之学,亦为不善变矣。(《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

    “变”下注:变:权变,变通。

    此处“变”字,当从十三经注疏赵歧解为“变更”,即变化之义。孟子此话的意思是责备陈相听从许行的言论,被“不善者”所变化。“权变”之解,于文义无取。

    【例五】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驳复仇议》)

    “反杀”下注:反杀:重杀。

    将“反杀”释为“重杀”,简洁是简洁了,但对于非中文专业的学生而言,恐怕还是不能完全明白其中的含义。这一段话出自《周礼·调人》,汉郑玄注称:“有反杀者,谓重杀也。”唐代的贾公彦为郑注作疏时进一步说明:“反,复也。谓既杀一人,其有子弟复杀之,恐后与己为敌而害己。”贾疏可以作为该注的补充。

    (责任编辑:曹培根)

    作者简介:季忠平(1966—),男,江苏常熟人,常熟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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