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标题: 关键字: 作者: 全文: 【我要留言】
中 教 图
大语百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 页 > 大语研究 > 母语教育

世界语言权宣言
【时间:2017/9/20 】 【来源:无 】 【作者: 不详】 【已经浏览2134 次】

本宣言之成立是由数个组织「国际笔会的翻译及语言权委员会和艾斯卡雷国际少数民族中心」委托五十位专家所组成之协会的努力成果,并且终于在1996年6月6日于西班牙巴塞隆纳经来自九十个不同国家、数百个非政府组织及国际笔会中心的二百二十位代表共同认可。本宣言同时可在艾斯卡雷国际少数族群中心的网站上找到西班牙语、法语和加泰隆尼亚语的版本。 

前  言

各国际协会与非政府组织,当前『世界语言权宣言』的签署者,于1996年6月6日至9日在西班牙巴塞隆纳集会。 

有鉴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之前言中所宣示的「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之信念」,以及其在第二条中所确立的「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主张、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它身份」; 

有鉴于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之『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其前言中宣示,唯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其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之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使其获得自由; 

有鉴于联合国组织大会于1992年12月18日所通过之47/135号决议案采行了『隶属少数民族或宗教及少数语言族群之权利宣言』; 

有鉴于欧洲会议所通过的宣言及条约,诸如1950年11月4日签署之『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十四条)、1992年6月29日『欧洲大会部长会议公约』所通过之『欧洲区域语言或少数族群语言宪章』、1993年10月9日欧洲大会领袖高峰会所通过的『少数族群宣言』以及1994年11月之『保护少数族群之架构协议』; 

有鉴于国际笔会之『圣地亚哥德康波斯特拉宣言』,以及国际笔会的翻译及语言权委员会于1993年12月15日所通过的宣言,提议成立「世界语言权会议」; 

顾及到国际文化交流发展联盟于1987年10月9日在巴西勒西菲举行之第十二届研讨会中,建议联合国组织采取必要措施以通过并实行『世界语言权宣言』; 

有鉴于国际劳工组织于1989年6月26日通过有关独立国家中的原住民族及部落民族之169号条款; 

有鉴于1990年5月巴塞隆纳之『世界集体人权宣言』中宣示,人人均有权表达并发展自己的文化、语言与组织法规,最终甚至可以在相异的政治架构中采行属于他们自己的政治、教育、沟通管道和政府结构; 

有鉴于国际现代语教师联盟大会于1991年8月16日在佩斯(匈牙利)的『最后宣言』中建议,语言权应被视为个人基本自由权利之一; 

有鉴于1994年4月20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所提出之关于『原住民族权利宣言』草案的报告中,根据集体权利来评估个人权利; 

有鉴于在1995年9月18日第1278会议中通过的『美洲人权委员会原住民族权利宣言』草案; 

顾及到世界上大多数濒临灭绝的语言是属于无主权的民族,以及阻碍这些语言发展并加速其遭到替代的主要因素,乃是缺乏自己的政府并且受到国家强制推行其政治、行政结构和语言政策的结果; 

顾及到侵略、殖民、占领和其它政治、经济或社会之从属地位的例子均涉及直接、强制地推行外来语言的行为,或者至少是扭曲使用者对其语言的认知,并且制造语言的阶级观以减低他们对其原来语言的忠诚度;同时顾及到有些民族的语言在获得统治权后,因为原先存在之对殖民或帝国主义语言有利的政策,将陷入遭到替代的过程; 

顾及到普遍性必须以语言及文化多样性的概念为根据,胜过同质化的潮流以及排他性的隔绝; 

顾及到为了确保各种语言社群间的和平相处,必须建立一系列、全面性的原则以保证对所有语言的提倡与尊重,以及它们在公开与私下场合之交谊性使用; 

顾及到多种语言学本质以外的其它因素(如:历史、政治、地域、人口统计、经济、社会结构和社会语言学、以及其它与群体态度相关的因素)将导致多种语言的灭绝、边缘化与退化等问题,因此必须以全方位的角度检视语言权,如此才能针对每一个案提供适切的解答; 

相信『世界语言权宣言』的必要性在于矫正语言不均衡的情形,它将确保所有语言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尊重,并且将建立正义公平的语言原则作为维持和谐社会关系的关键要素; 

因此宣称 

序 言

依前述之考量,每一种语言的情况均是诸多政治、法律、意识型态和历史、人口统计数字和地域、经济和社会、文化、语言和社会语言学、以及语言间和主观本质等,各种因素幅辏与交互作用的结果。 

更确切地说,目前这些因素可被定义为: 

1.长久以来大多数国家追求单一化的趋势,以致于将削减差异性并采取反对多元文化和语言的态度。 

2.世界经济潮流所导致的全球信息、沟通和文化市场,阻断了相互关系的幅员以及为确保语言共同体内在同构型的互动形式。 

3.一种由跨国经济团体以自由为名,确认解除对讲求进步与竞争之个体主义的限制,同时却衍生出严重且持续增加中之经济、社会、文化和语言不平等的经济学成长模式。 

语言社群目前正处于因缺乏自治政府、人口稀少或是部分或全体族人遭到驱散、经济力量微薄、语言无法化成具体文字、或文化模式与统治者相冲突的压力之下,因此,除非以下基本条件能够受到重视,否则将有许多语言无法再继续存在和发展: 

在政治方面,目标为构想一个能够组织语言多样性的方式,让众多语言社群能够有效参与此一新发展模式。 

在文化方面,目标为在发展过程中提供一个世界性的、使所有种族、语言社群和个人均能公平参与的沟通场所。 

在经济方面,目标为促进基于所有人参与、以及对社会生态平衡和所有语言与文化间平等关系之尊重的持续发展。 

为此,本宣言以语言社群而非国家为其出发点,并且在实际内容上也将被视为对有能力确保全人类持续且平等进步之国际组织的强化。同时为了这些理由,它鼓励创造基于尊重、和谐共存与相互信任之语言多样性的政治架构。 

概 念 

第一条 

第一项 

本宣言认为符合以下条件者得被视为一语言社群:任何曾于一特定区域奠基之人类社会,不论此地域是否被承认,其认定自己为一支族群,并且已发展出共通语言作为沟通、凝聚成员之自然工具者。 

第二项 

本宣言以语言权同时属于个人与全体作为其出发原则。于界定语言权范围时,它采用历史语言社群所存在之地域为指涉对象,不仅只限于其所被认定之生活区域,同时还包括与此语言之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性与功能性空间。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本条第五点所提之语言团体的权利,也才能依语言权利之进展与连续性来解释那些居住在其语言社群外之个人的权利。 

第三项 

因本宣言之故,于下列情况,团体将被视为在其区域内且属于一特定语言社群: 

第一款 

当它们因为政治或行政边界而与其主要社群相分离; 

第二款 

当它们被认定属于一个被其它语言社群所包围的小区域; 

第三款 

当它们被认定与其它拥有相似起源之语言社群同属一区。 

第四项 

本宣言同时顾及长期在同一地区迁移的游牧民族以及散居的民族为其领域中的语言族群。 

第五项 

本宣言将居住在与其语言相异、且拥有相异历史起源之区域中的语言团体视为一语言社群。此类语言团体包括移民、难民、遭到驱逐出境的以及离散者。 

第二条 

第一项 

本宣言顾及,当众多语言社群与团体居住于同一地域,本宣言所陈述之各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立基于相互之尊重与所能保证之最大程度的民主。 

第二项 

为建立此类语言社群、团体与其成员间个别权利之适当的表达方式,追求令人满意的社会语言学平衡,除了他们本身地域、历史渊源和其以民主方式所表达的意见之外,尚须考虑多项因素。这些因素也许需要补偿性的矫正以恢复平衡,其中移民者强制性的本质将导致相异社群与团体共存的情况,以及他们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上不同的弱势程度。 

第三条 

第一项 

本宣言认为下列个人权利不容割让,并得以于任何情况中使用: 

承认属于某一语言社群的权利; 

于私下或公开场合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 

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与和自己的语言社群有相同渊源之成员相关连或联合的权利; 

维持并发展自己文化的权利; 

以及所有1966年12月16日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同日签署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当中所承认之各项有关语言的权利。 

第二项 

本宣言认为语言团体之集体权利,除前述之语言团体成员的权利以外,尚包含以下项目,符合第二条第二款之情况: 

被教导自己语言和文化的权利; 

取得文化设施的权利; 

于传播媒体中令自己的语言与文化获得同等表现机会的权利; 

在政府机关以及社会经济关系中获得注意的权利。 

第三项 

前述之个人和语言团体的权利不得阻碍这些人或团体与其所居住地区之语言社群间的关系,亦不得阻碍他们融入其中。 

第四条 

第一项 

本宣言认为迁移并定居于另一语言社群领域之人民有权亦有责任保持融入此社群的态度。本条款旨在表现这些人的另一种社会化过程;他们将保有原来文化的特性,并将它与其已确立足够之法规常识、价值与生活型态之社会分享;在这个社会中,他已经能毫无困难地展现其社会功能,与原属于此社群之成员无异。 

第二项 

在另一方面,本宣言认为同化作用,一种与所寄宿之社会的文化交流,将使原来的文化特性遭到寄宿社会之法规常识、价值与生活型态所取代,因此不得被强制或引诱执行,而只能完全是自由决定的结果。 

第五条 

本宣言所立基之原则认为,所有语言社群,无论其法律地位为官方、地区或少数族群语言,均是平等且独立的。本宣言不使用地区性或少数族群语言等名词,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其为地区性或少数族群语言的地位将可便利他们行使某些权利,但这些或其它修正法却经常被用来限制语言社群的权利。 

第六条 

本宣言认为,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或因为行政目的或特定文化活动长期在某区域使用的语言,不足以被认定为是只通行于此特定区域的语言。 

第一部份 普遍原则

第七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都是集体认同以及对事实之认知与叙述的表现,因此必须在各种机能上享有为了发展所需之条件。 

第二项 

所有语言均是由集体所构成,并且于社群中作为个体凝聚、鉴定、沟通与创造性表达的工具。

第八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组织及管理属于自己的资源,并且确保他们的语言能在社会各种机能中使用。 

第二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支配为确保其语言之传递与存续所必须之方法。 

第九条 

所有语言社群有权在不受引诱或武力介入的情况下,编纂、标准化、保存、发展以及提倡他们的语言系统。 

第十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项 

本宣言不容许对语言社群的歧视,无论其政治权主宰之程度,其社会经济或其它状态,其语言文字化、更新或标准化的程度,或其它标准。 

第三项 

必须采行所有步骤以实行此平等原则,使其有效且真实。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本宣言所明列之各项权利的行使,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支配翻译成、或者翻译自其它语言的工具。 

第十二条 

第一项 

人人均有权以其语言于公开场合进行各项活动,只要这项语言是只通行于其居住区域之特定语言。 

第二项 

人人均有权于私人场所或家庭中使用自己的语言。 

第十三条 

第一项 

人人均有权了解只通行于其居住区域内的语言。 

第二项 

人人均有权通晓各种语言,亦有权了解和使用对其本身发展或社会行动力最具传导性的语言,不受本宣言所确立、对只通行于特定区域之语言的公开使用的保证所拘束。 

第十四条 

本宣言的各项条款不得被解释或使用,以伤害任何对只通行于特定区域之语言较有利之国内或国际状态的规范或实践。 

第二部分 全面性语言制度

壹、公共行政组织与官方机构 

第十五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在其地区内以其语言作为官方用途。 

第二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要求以其语言所进行之法律和行政行为、所书写之公开或私人的文件、以及官方记录必须具有拘束力和效力,无人得以借口忽略此种语言。 

第十六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以其语言与政府当局、和包含此特定语言通行区域之行政部门的中央、区域、地方及超区域部门沟通。 

第十七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以其语言支配并拥有所有关于将影响其特定语言通行区域关系之官方文件,无论其为印刷、可用机器判读或任何其它形式。 

第二项 

表格或标准行政文件,无论其为印刷、可用机器判读或任何其它形式,均必须是可以被取得的,并且交由部门涵盖所有特定语言通行区域的政府当局来支配。 

第十八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要求以通行于该区域之特定语言出版所有与其相关的律法和其它法规条文。 

第二项 

在其司法范围内拥有超过一种历史性区域语言的政府当局,必须出版所有语言版本的律法和其它法规条文,不论其使用者是否了解他种语言。 

第十九条 

第一项 

代表大会必须以其代表区域之传统语言为其官方用语。 

第二项 

此权利同时适用于第一条第四项所提及之散居民族的语言。 

第二十条 

第一项 

人人均有权以口语或书写的方式在法庭中使用长久以来于此区域内被使用的语言。法庭必须在内部决议中使用此特定语言,并且当此诉讼案在国家法律制度的考量下需于其它地区继续举行时,仍必须维持使用原来的语言。 

第二项 

尽管如此,每个人仍有权以其通晓的语言接受审判,并获得免费的翻译协助。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要求以只通行于该区域之特定语言建立官方记录。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要求以公证人或政府官员服务之区域的特定语言来书写经公证生效、或其它经授权之政府官员所认可的文件。 

贰、教育 

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 

教育必须帮助增进语言社群在其所被提供之区域内表达自己语言和文化的能力。 

第二项 

教育必须帮助语言社群在其所被提供之区域内维持及发展他们的语言。 

第三项

教育必须永远协助发展语言和文化多样性、以及相异语言社群间的和谐关系。 

第四项 

根据上述原则,人人均有权学习任何语言。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决定其语言被表现的程度:在其领域内各阶段教育上作为媒介语言和被研究的对象,包括学前、初级、次级技术和职业性、大学和成人教育。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支配所有人类及物质资源,以确保他们的语言在其领域内各阶段的教育上能扩展至所希望的程度:受过适当训练的教师、合宜的教学方式、教科书、金融、建筑物与设备、传统与创新科技。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教育其成员,使其能在日常各种领域上完全运用自己的语言,甚至可以延伸至学习其余他们所希望了解的语言。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教育其成员,使其能获得与其文化传统相关之语言的知识,例如曾为其社区惯常用语的文学或圣言。 

第二十八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教育其成员,使他们能彻底了解其文化传统(历史、地理、文学和其它文化表征),甚至可以延伸至学习其余他们所希望了解之文化。 

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 

人人均有资格以其所居住区域之特定通行语言接受教育。 

第二项 

本权利并不排斥获得其它语言之口语或书写知识的权利,如此将可作为他/她与其它语言社群沟通的工具。 

第三十条 

所有语言社群的语言和文化必须在大学阶段作为研读和探究的主题。

参、合宜的姓名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在所有范畴与所有场合中保存并使用其合宜的姓名系统。 

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以其区域专属语言使用地名,无论是在口语或书写上、在私下、公开或是官方场所。 

第二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建立、保存、及修改其原始地名。这些地名不得被武断地废除、扭曲或改写,亦不得因为政治或其它情况之改变而遭到替换。 

第三十三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以自己的语言称呼自己。任何姓名的翻译必须避免发生模糊或轻蔑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人人均有权以其语言在所有场合中使用自己的姓名,同时亦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以最接近其姓名发音的方式将其转化为文字。 

肆、传播媒体与新技术 

第三十五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决定其语言在境内传播媒体上所表现的程度,无论其为当地或传统的媒体,无论其具有广大的影响范围或使用较先进的技术,亦无论其散布或传播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支配所有人类及物质资源,以确保他们的语言和文化的自我表现能在其领域内的传播媒体上扩展至所希望的程度: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金融、建筑物与设备、传统与创新科技。 

第三十七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透过传播媒体接受有关他们文化遗产的全面性知识(如:历史、地理、文学和其它文化表征),甚至可以延伸至其余他们所希望了解之文化的知识。 

第三十八条 

所有语言社群的语言和文化在世界各传播媒体上必须受到平等、非歧视的对待。 

第三十九条 

本宣言第一条、第三、四段所描述的社群以及同一条第五段所描述的团体,均有资格在传播媒体上获得代表其所定居或移居之地区语言的平等权利。此项权利之行使不得破坏本地区其它语言团体或社群之间的和谐。 

第四十条 

在信息技术的领域上,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支配适用于其语言系统的设备,与其语言的工具和产物,以便获得将这些技术运用于出版、翻译、信息处理以及普遍性之文化传播上。 

伍、文化 

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以各种文化表达方式使用、维持、与促进其语言发展。 

第二项 

所有语言社群必须有完全行使这项权利的能力,不论其是否处在外来语言所统治的领域之中。 

第四十二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于其文化领域中获得完全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获得其语言所产生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透过适当的信息传播获得文化间活动的消息,以及获得各种活动上的支持,诸如教导外国人语言、翻译、配音、后制同步教准、和字幕说明。 

第四十五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为其区域专属语言在文化事件或设施上占据一个显著位置(如:图书馆、录像带、电影院、剧院、博物馆、档案、民谣、文化产业以及其它文化生活的表征)。 

第四十六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保存其语言和宗教遗产,包括其物质表征,诸如收集以其语文所写成之文件、艺术作品与建筑物、历史遗迹和铭刻。 

陆、社会经济领域 

第四十七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在其领域内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中,确立其语言的使用。 

第二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以其语言支配所有为表现其专业活动所必须之对象,诸如参考文件或作品、指示、表格与计算机设备、工具与产物。 

第三项 

唯有当相关专业活动证明为必要时,始得于此领域中使用他种语言。不论任何情况,新进语言不得贬低或取代区域特定语言之使用。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于所有经济互动型态中使用他们的语言,诸如买卖货物及服务、银行业务、保险、职务契约或其它项目。 

第二项 

于这类私人行为中,没有任何条款可以排除或限制区域专属语言的使用。 

第三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以其语言拥有并且支配为表现上述行为所必须之文件。此类文件包括表格、支票、契约、发票、收据、交付契据之纪录、订单以及其它项目。 

第四十九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在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中使用其语言,诸如劳工和工会组织、以及员工、专业人员、贸易与同业协会。 

第五十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为其语言在广告、标志、路标或其它构成国家形象之元素上占据一个显著位置。 

第二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接受其境内广告业者完全以其语言口述或书写的商品或服务讯息,诸如使用方式、标签、成分表、广告、保证书或其它项目。 

第三项 

所有关系到公众安全的公开标志及宣言必须至少以通行于该区域之特定语言书写,并且至少应与其它语言所写成之标语同等明显。 

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 

人人均有权在其与公司、商业团体和私人机构的关系上使用通行于该区域之特定语言,并且应当受到以其语言所表现之服务或响应。 

第二项 

作为委托者、顾客、消费者或使用者,人人均有权从公立机构中接受以通行于该区域之特定语言口述或书写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人人均有权以通行于该区域之特定语言进行专业活动,除非因其职务之功能性需要必须使用他种语言,诸如语言教师、翻译者或导游。 

附加决定

第一 

各政府当局必须在其司法制度领域内,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履行本宣言所声明之各项权利。特别是,必须设立国际基金以促进明显缺乏资源之社群中语言权的使用。因此各政府当局必须提供必要援助以使众多社群之语言得以被编纂、复写、教授并且在政府机构当中使用。 

第二 

各政府当局必须确保各相关政府单位、组织及人员均能熟悉本宣言所揭示之各项权利与其相对应的责任。 

第三 

各政府当局必须根据既存之法律规定,确立违反此宣言当中规范之语言权时所应负的刑责。 

最后决定

第一 

本宣言提议于联合国组织中成立语言议会。联合国大会应负责促成此议会成立、界定其功能、指派其成员,并且在国际法中创立一法人团体以确保语言社群能够行使本宣言所认可之各项权利。 

第二 

本宣言建议并提倡成立世界语言权纪律委员会作为一非官方咨询机构,由非政府组织及研究语言法之组织的代表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京ICP备15054374号
郑重声明:凡转载或引用本站资料须经本站许可 版权所有 :大学语文研究
联系我们:中教图(北京)传媒有限公司  魏老师   手机:18500380271
杭州师范大学    何二元  手机:15858199491  QQ:363764865

设计维护:时代中广传媒
您是第 14156371 位浏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