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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美学──法语文教材教学研究(何二元)
【时间:2007/7/2 】 【来源:本站 】 【作者: 何二元】 【已经浏览4981 次】

什么是美学?美学和法律教学有何关系?回答这个问题,还须从美学的定义入手。美学的定义众说纷纭,不同的取向,对于上述问题便会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就规定了这一论题的复杂性。本文当然不可能穷尽这一题目,而是设想从众多的美学定义中抽绎出两条来,结合我们法律学校的语文教学实践,作一个比较研究。

美的失落

(定义之一:美学是艺术的哲学)

  这一条定义,对于绝大多数非“艺术的”中专学校的语文教学,不啻是设置了一个美学的禁区。于是,怀有种种美的憧憬,天生就是“艺术的”、“诗的”青年学子,一跨入中专学校大门,立即会发生一种失落感,这就是“美”的失落。

  这种失落主要包括两个原因,或者说是两个阶段。首先,是对中学语文和中专语文教学内容的强烈反差的不适应。中学语文课本无疑是十分“艺术”的,它主要由古今中外的文学名篇所构成,中学生们便从这里学会了抒情,学会了幻想,学会了“朦胧”(议论和说明始终是中学语文教学的薄弱点),因此,中学语文教学不妨可视为“艺术的哲学”的前教学。法律中专的语文课,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文选多为古代法律方面的篇目,绝少美学趣味;写作讲的是司法文书,毫无幻想余地。少男少女们崇拜的偶像,什么琼瑶、三毛、席慕容,难以在此插足。甚至连修辞也讲究“消极”,比喻、夸张、借代这类中学语文惯用辞格,在法律语境中被严格禁止,准确、明白、简洁才是最高的标准。在这样的标准下,那些流传千古的修辞佳话,被重新审视,被宣判为不适用。比如“推敲”,是“推”是“敲”,全凭实地勘察,由不得你“神游象外”,更由不得局外人妄加评判。凡此种种,不能不让装了满脑子千古名篇的学生不瞠目惶惑,产生严重的失落感。

  入学既久,专业意识渐生,该会有助于克服这种失落感吧?然而不,这时有第二种失落感潜生,不同的是,第一次失落是在缺乏思想准备,猝不及防的情况下产生的,而这第二次失落却是学生们深思熟虑后作出的痛苦抉择,故而与其说是美的失落,不如说是美的放弃。原来,在学生们终于面对中专语文的上述事实后,尤其是在学习了大量的专业知识后,渐渐从中学时代“美”的梦幻中觉醒过来,开始用一种成熟的眼光重新审视铺在自己脚下的路——这是一条实实在在的、毫不浪漫的人生之路,于是恍然顿悟,觉今是而昨非,从此告别抒情,告别幻想,告别朦胧,总之,是告别了中学时代建立起来的有关“美”的种种概念。笔者曾在自己所教的学生中做过两次调查,一次是在新生入学初,一次是在一年后,两次调查的题目完全相同,都是“你对语文课有何希望和要求”,结果却大不同。第一次调查中,同学们大都希望语文课能上得趣味一点,多讲些文学名著,最好不用当前的法语文教材,而改用《大学语文》之类教材。到了第二次,同是这些同学,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愿望,他们希望语文课能与专业课结合得更紧一些,希望能提供口才和笔录的训练机会,希望多讲些应用文体的知识。如果说这里也有什么美学原则的话,那么就是“美是有用”。不过据我观察,同学们并没有这种美学自觉,相反,他们是在以理性克服美感冲动。这种心态,可借近代美学大师王国维先生的话来表述,他说,他最大的苦闷乃是所学之术“知其可信而不能爱,觉其可爱而不能信。”(《三十自序》)

美的追寻

(对于美来说,重要的是发现)

  学生的苦闷又岂非教师的苦闷,中专学校的语文教师多由普通中学“转业”,现在要讲这些自己也不喜欢的内容,还要强迫学生来听、记、作业,个中苦衷,又是学生难以体会。苦闷的教学不可能持久,按现代心理学分析,这种被压抑的潜意识,会以种种伪装的途径来动摇我们的理性,篡改那一纸并不牢靠的“教学计划”,比如借口调节课堂气氛而增设一些文学欣赏课,增订《大学语文》作为辅助教材等等。当然,意识里都明白,这些并非法语文教学领域。

  根本的办法还是要从法语文教材本身寻找美,而通过多年教学实践,我们也确实发现了一些美的线索,下面略举几例。

  ——法古文选中有一篇《仲尼论为政宽猛》,讲的是为政须“宽猛相济”的道理。这“宽猛相济”,不就是“刚柔相济”吗?而阴阳刚柔,正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美学范畴,朱光潜先生在《文艺心理学》中指出:“中国古代哲人观察宇宙,似乎都从艺术家的观点出发,所以他们在万殊中所见得的共相为‘阴’与‘阳’。”孔子也正是用了这样的视角,总结中国古代统治者的为政经验,并将其上升到美学的高度。

  ——庄子的《马蹄》,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则重要资料,其基本思想是否定一切法,主张法自然,主张无法之法。这在法制史上,自然是一种倒退,但若换了美学的眼光,却能发现其合理的内核。

  ——历代法古文论证司法原理,多引经据典,经典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诗经。比如《仲尼论为政宽猛》引用诗经“不竞不俅,不刚不柔。布政优优,百禄是遒”的句子,说明执法应该刚柔相济的道理。《荀子·君子》一篇,引诗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句子,说明天子应以天下之力而治天下的道理。《盐铁论·刑德》一文中,汉朝的“文学”们引诗经“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视”的句子,来论证“德明而易从,法约而易行”的道理。

  法语文中,这类折射出美学光彩的内容是很多的,重要的是要去发现。我们从教学实践中认识到,与其为法语文教材的乏味而苦闷,还不如让我们一起来致力于这种发现。

美的定位

(定义之二:美学是研究美的科学)

  我们从法语文中发现了美学内容,但是,法学并非就是美学,把法学课上成美学课,不符合法语文教学宗旨。看来还须跳出“艺术的哲学”的圈套,重新选择关于美学的定义,那么,“美学是研究美的科学”不失为一个合适的候选。生活中并不缺少美,所以这个定义普遍适用,各类中专学校,都可从自己的专业中发现美,从而把职业技术教育上升到美学美育的高度。而从这个定义出发,我们法律中专的语文课,要做的便不仅仅是从教材中搜寻个别的美学材料,而是研究法语文这门课固有的美学地位。通过对法语文教材的长期研究,我们发现它起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其美学价值。

  一、法的刚性美

  法制史上的宽猛思想,略等于美学史上的阳刚阴柔命题,不过,法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  更倾向于“猛”,子产就认为宽不如猛,他说:“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  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所以,法学中的美,主要是一种刚性美。法学中的刚性美,常表现于执法者铁面无私、刚正不阿、大义凛然的品质,这方面材料很多,鲁迅先生就曾说:“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教材选入的《商君列传》、《张释之列传》、《董宣传》等传记,就属于这方面内容。从法的刚性美入手,教学中还可纵贯古今中外,获得更加开阔的视野。如西方美学中的“崇高”范畴,便与中国的“阳刚”范畴相似,西方美学家认为构成崇高精神的最重要因素是“庄严的思想”和“强烈而激动的情感”,在教学中我们强调执法者的阳刚之美,也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疾恶如仇的正义感,培养学生崇高的人格。

  二、法的悲剧美

  犯罪,是人类社会一种悲剧,不但对于被害者是人生悲剧,对于犯罪者更是一种人性的悲剧。悲剧有多层意义,从社会角度说,悲剧固然给人们带来灾难、痛苦,从美学层次看,悲剧却可由痛苦上升为美感,达到净化人的灵魂的作用。假如单从犯罪过程看,犯罪确实是“把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可是从与犯罪作斗争的全过程看,终究是美战胜丑,正义战胜邪恶,法律工作者的崇高人格,也正是在这斗争中形成,而悲剧也就在这斗争中演变成威武雄壮的正剧。这些方面,法语文提供了最好的教材。

  三、法的简洁美

  法律语言采用消极修辞,消极修辞并非美学上的消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意味着一种反朴归真的美。意大利诗人但丁在《论俗语》中,把好的语言称为“法庭的”语言,他说:“我们说这种语言是‘法庭的’,这种说法也是很适当的,因为‘法’不是别的,正是衡量必要做的事的公平尺度;也因为这种衡量所需要的天平只有在最好的法庭上才能找到,因此我们行为中最平正的叫作‘法庭的’。所以,既然这种光辉的语言曾经在意大利最好的法庭上衡量过,它有资格被称为‘法庭的’”。我们教材中也提到,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写作《巴姆修道院》时,每天清晨必读两三页《民法》,因为《民法》写得清清楚楚,不掉文,不拐弯抹角,可以从中得到启发。由此可见,法律条文,我们的法语文教材,本身就是学习这种极具美学价值的简洁文体的最好范本。

  结论:美学与法学并非无缘。法学中的美学,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法学研究到美学,才达到最高的境界,所谓“尽善尽美”。因此,法律中专的语文课,不但是本专业的一门工具课,而且具有很高的美学价值,是培养法律学校学生高尚人格的一门重要课程。

    (注:此文获1990年全国中专语文与美育研讨会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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