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昆明市检察系统不久前推出一项新举措,规定今后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采取更加客观和中立的态度。在有关法律文书方面,重视对于事实与证据的叙述,对于法律程序环节的准确记录。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决策者对于法律文书语言风格给予高度关注,那些人们习以为常的激烈的和情绪化的表达不再使用,例如不得用“丧心病狂”、“狗急跳墙”之类语词形容犯罪嫌疑人。
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进展,虽然在表面上看,它只是要求检察官们在语词风格上有所改变,但是,法律语词事关刑事被告人的地位,事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甚至关乎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否得以遵循。事实上,考察。国法治的程度,法律话语是否足够理性化乃是其中关键指标之一。
迄今为止,我们法律话语中十分情绪化的表达大致上可以说是从前阶级斗争时代的流风遗韵。在两个阶级你死我活的年代里,司法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当然是要具有鲜明的阶级立场,例如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人民要春风化雨,对敌人要无情打击。司法机关性质的这种定位对于司法官员选任、司法机关管理模式、司法权的行使方式等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理所当然地塑造了我们的司法话语风格。
文学语言带给我们的可能是夸张,也可能是含蓄,但绝非理性和严密。但是,法律决策最基本的准则恰好就是理性、严密和专业化。法律要求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对待,要求遣词造句上的精确,要求语言能够贴切地反映事件和法律原理的本来面貌,要求严格地遵循形式逻辑进行法律推理。我们今天所使用的这一整套法律的术语、概念便是对人类行为加以细致研究之后的提炼、分类和精确化。
它们需要尽可能地避免夸大煽情,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主体个人情感对决策结果的影响,力求将法律分析与道德和政治考量相分离,并且在追求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区别过程中实现法律以及司法的独立,实现现代司法对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妥贴保护。
所以,如果我们说昆明检察系统将“狗急跳墙”之类语词从法律文书中清理出去乃是迈向真正法治的重要步骤,不会是夸大其词的。毕竟,像一位哲人说的那样,语言所构成的世界,正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