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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二元:谈消极修辞教学举例——《语文教程》修辞章举例失当举要
【时间:2007/6/30 】 【来源:本站 】 【作者: 何二元】 【已经浏览11723 次】

说  明

    修辞有两大分野,即积极修辞与消极修辞。积极修辞是一种形象思维的语言表现,以“准确、鲜明、生动”为目标,多用于文学创作,中学语文所讲的各种修辞格,便属此类。消极修辞是一种逻辑思维的语言表现,力求意义明白,是其总纲与止境,多用于公文写作和实际事务文书。中学语文不讲消极修辞,其实它是积极修辞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话都说不明白,又怎么能做到“准确、鲜明、生动”呢?至于中专,消极修辞就更重要了,无论什么专业,总是要培养应用型人才,所以,除非不讲修辞,要讲就该讲消极修辞,至于积极修辞,则可不讲,甚至必须不讲(如法律专业中的司法文书写作、法庭辩论等场合禁止使用积极修辞)。

    消极修辞既然如此重要,便有研究其教材教学的必要。

内容提要

    本文属于教材研究。
    我校使用的《语文教程》,在消极修辞部分的举例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脱离法律专业实际,多举文学例;
    2.模糊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概念,讲消极修辞,却多举积极修辞例。

    本文就此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正  文

    法律中专无专门语文教材,我校与全国大部分法律中专一样,暂借用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语文教程》。《语文教程》修辞部分专讲消极修辞,这是很切合法律专业实际的,遗憾的是,这一部分举例多有失误,下面试作分析。

    修辞一章共六节,第一节“概述”又分三个部分:一、修辞的概念和任务;二、学习修辞的意义;三、修辞与逻辑、语法的关系。“修辞的概念和任务”提出了“消极修辞”的概念,并通过与积极修辞比较,指出其特点。消极修辞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这样两条原则:


    1.从内涵说,力求意义明白,是消极修辞的总纲,也是它的止境。
    2.从外延说,消极修辞主要适用于司法文书一类的公文语体。


    在这一部分里,教材还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语言的特点,我们着重学习消极修辞。至于积极修辞的修辞格,因中学学过一些,一般的修辞学著作也谈得较多,我们这里不准备论述。

    因此,从本节第二部分开始,所谓“修辞”,均当作狭义理解,即专指“消极修辞”,相应地,从这一部分开始,教材的举例也当充分体现出这一特点。但事实却非如此,在其后的举例中,教材往往混淆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的界限,违背消极修辞的上述两条原则。譬如,“学习修辞的意义”这一部分,在说明“修辞手段本来就程度不同地存在于每个人的话语中”时,引用了一句俗语:“一句话,百样说”。这只能是积极修辞现象,而非消极修辞现象,站在消极修辞的立场,一句话,最明白无误的说法只能有一种,消极修辞的任务就是把这一最明白的说法找出来。只有积极修辞,才允许对“一句话”充分变通,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比喻(又包括明喻、暗喻、借喻等)、比拟、借代、夸张等等,采用“百样”说法。这一部分在阐述修辞对于交流思想的重要性时,又引用了鲁迅的话:“正如作文的人,因为不能修辞,也就不能达意”。这句话是鲁迅在讲木刻技巧时借文学创作打的比方,与司法文书一类公文写作并无关系。因此,上述两个例子,前一个背离了消极修辞的第一项原则,后一个又背离了消极修辞的第二项原则。

    另外,这一部分里还采用了这样一些例证,如马克思在写完《资本论》后给恩格斯写信说:“我于一月一日开始誊写并琢磨风格,这事进行得很愉快,因为经过这许多产痛后,我自然享受舔净这孩子的愉快”;又如法国大作家司汤达曾说,为了写得自然,他在写作《巴姆修道院》时,每天清晨必读两三页《民法》。马克思对《资本论》的“琢磨”,也许属消极修辞,司汤达从《民法》中汲取的,无疑也是消极修辞,但由于前一例本身用了积极修辞手法,后一例又是用于文学创作,所以实际造成的效果,很可能反而模糊了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的区别——尤其是对于我们的学生,他们才刚刚从概念上接触到“消极修辞”的新鲜说法,头脑里尚装着一大堆从中学里带来的积极修辞辞格。

    再看第三部分,根据前面的分析,“修辞与逻辑、语法的关系”,亦当作“消极修辞与逻辑、语法的关系”理解,但从教材举例看,却又并非如此。这一部分共举了16个例子,都是比较严格意义的教学举例,但是其中:

    第4、5例:“繁星闪烁,明月高悬”,“红霞满天,碧空万里”,说的是不当修辞造成的逻辑错误。但是,这里的“不当”,实际指的是使用积极修辞时的不当(“繁星”和“明月”,“红霞”和“碧空”不能同时并存),并没指出这里本来根本就不应该使用积极修辞。
    第6、7例:“观看《第十个弹孔》对我的心弦吸引力无穷,宝贵的泪珠油然夺眶而出”;“我愿祖国于法制实现之际,刚直不阿,肝胆欲裂,生死何惜,付出自己最大的血汗”。说的是不合乎语法的修辞,只能是弄巧成拙,这两例即使能修改得合乎语法,与消极修辞又有何干?
    第9例:“起来!不愿作奴隶的人们”和“不愿作奴隶的人们,起来”,教材认为前者比后者语气上有力得多。但是,倒装属积极修辞手段,司法文书中根本就应该避免这样的句式。
    第10例:“你这样下去是死路一条”与“你这样下去,是一条死路”,教材说前者比后者“加强了语气,突出了比喻义”——连积极修辞的辞格也用上了。
    第11例:《红楼梦》中乌庄头给贾府送交的实物地租中有“大鹿三十只”、“野猪二十个”、“各色杂鱼二百斤”、“熊掌二十对”、“鹿舌五十条”、“榛、松、桃、杏瓤二口袋”、“御田胭脂米二担”、“碧糯五十斛”、“各色干菜一车”等,教材用以说明量词也是修辞的重要手段,但此例与第9例一样,都属文学例。
    第14例:“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这是借喻加夸张的积极修辞。

    全部16个例子中竟有一半(8个)属积极修辞或文学内容,问题不能不算严重,这不但不能巩固第一部分提出的消极修辞的概念,反而冲淡了本节教学的要点。因此可以说,修辞第一节“概述”,由于举例不当而未能成为消极修辞教学的良好开端。

    这一错误在修辞第二节“词语要准确妥帖”中继续存在并发展着。这一节前言部分所举的4个例子居然全部失当。

    前言一开头,便用贾岛的“推敲”和王安石的“春风又绿江南岸”两个例子,来作为“历史上有很多作家不惜心血考究措词的范例”。且不说这两个完全是文学例,即其“推敲”的过程而言,也纯属典型的积极修辞。贾岛《题李凝幽居》诗,究竟以“僧推月下门”好,还是以“僧敲月下门”好,这完全是出于积极修辞的考虑,即用哪一个字更能塑造诗的意境,所以并未亲历此境的韩愈,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作为消极修辞的例子,便很不妥了,例如在一份案情报告中,案犯是“推”门而入,还是“敲”门而入,这里难道可以有“推敲”的余地吗?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再说王安石的“春风又绿江南岸”,“绿”字原为“到”、“满”、“过”等,这或许算得上一种消极修辞的考虑,个中透露了作者对时序的踌躇(初春呢?还是仲春呢?还是暮春呢?),但最后改定为“绿”,却实在是选择了积极修辞的解决办法了,因为“绿”字不但形象、鲜明,而且对时序采取了模糊处理手法,结果为读者提供了更大的想象余地。这实在是文学创作中积极修辞胜过消极修辞的好例子,但是,拿来套在司法语文中,却只能得到相反的结果。

    第3例:一个顾客给报纸写信批评一个饭馆蒸馍分量不足,饭馆在报纸上答复道:“根据你在信中对我们蒸馍分量不足的批评,……前一段,我们的蒸馍确实有质量不高、分量不准的现象。”教材在此极为激赏“不准”二字的用法,称其“用‘不准’回答‘不足’,话里有话”,由此视其为修辞的好例子。我认为,“话里有话”,不应该是消极修辞的手法,消极修辞应该有话直说,没有歧义。

    第4例:《阿Q正传》中,未庄的统治者在革命到来的时候,居然改口尊称阿Q为“老Q”,这更是一个积极修辞例,是不辩自明的。

    除了这四个正式的例子外,前言部分的另一些引用,也不够妥当,比如说列宁把普列哈诺夫的“工人阶级对现状的不满也在增长”中的“不满”改为“愤怒”,这一修改是否成功,在此姑且不论,因为列宁的语言是很独特的,往往具有一种强烈、夸张的风格——但是我们可以肯定,这不是一个消极修辞的例子,试想,在司法语文中,我们是应该更多地使用“不满”这类较为平实的字眼呢,还是应该使用“愤怒”这类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字眼?

    消极修辞举例不当的问题,在教材其后部分里逐渐得以纠正,但这只是相对于前面部分而言,实际上教材始终没有能彻底纠正这个问题,在其后不到三十页的篇幅里,仍不断出现着文学例,计有:

    鲁迅论孙行者变化神通一例(104页)
    鲁迅《〈坟〉的题记》一例(105页)
    鲁迅《记念刘和珍君》一例(105页)
    茅盾《子夜》一例(107页)
    鲁迅《藤野先生》一例(107页)
    鲁迅《谈皇帝》一例(109页)
    鲁迅《藤野先生》又一例(111页)
    赵树理《地板》一例(113页)
    《红楼梦》一例(114页)
    《福尔摩斯探案集》一例(114页)
    《晏子春秋》一例(114页)
    鲁迅《藤野先生》又一例(120页)
    鲁迅《藤野先生》又一例(126页)
    曹禺《雷雨》一例(127页)

    计14例。这些例子,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来源不当,如114页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例:“我想,我们到帕丁顿刚好能赶上火车,在路上我再把这件案子的情况详细谈一谈。”以时间和空间线索组织文句,虽属消极修辞,却不必非得到小说中去找例子,完全可以从实际案卷中找到。其二是连内容也不妥,如105页鲁迅斥“自称‘无产阶级’而其实是拿着软刀子的妖魔”例,“软刀子”一词纯属积极修辞,司法文书中是万万使不得的。还有第三种情况,上面统计尚未统计在内,即来源虽属正当(应用类),内容却仍非消极修辞,如116页例:古代判词有所谓“其罪当诛,其情可悯”,某判官颠倒一下,改成“其情可悯,其罪当诛”,就大不一样。这纯属封建时代刀笔吏的伎俩,无产阶级法律工作者是万万不可玩弄这种把戏的。

    《语文教程》自1982年5月第一版印刷,到1988年6月,已再版9次,印数达30万册。作为应法学教育发展之急,尽快发行一套教材,因而编写中出现若干问题,这是不足为奇的,令人不解的是其后多次再版时,为什么始终未加修订?最近看到中国修辞学会第二届年会论文集,其中《语文教程》副主编宁致远先生有一篇《试谈公文语体》文章,也是讲消极修辞的,全文所举10个例子,全部来自各类公文,只有在非正式举例的引文中,有“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两例是文学例,但也是为了强调文学中的积极修辞也使用数量手段,而公文中的消极修辞,这种手段则更是“必不可少的”。该论文集出版于1985年,当时,《语文教程》正在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印刷。

结  语

    一般地说,消极修辞的来源可以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非文学类,其二也可以是文学类。特殊地说,作为大、中专专业教材,为了有效地把学生的注意力从中学时代的积极修辞转移到消极修辞上来,应当尽量少举文学例。更进一步说,作为法律专业的教材,消极修辞尤应从司法文书中搜集例证,使基础课教学与专业课教学更好地配合起来,突出法律专业特点,培养学生专业意识。

    当然,为了使大、中专教学与学生中学基础更好地衔接,也并非不可举一些中学课本里出现过的文学例,但那是为了通过比较,更加巩固消极修辞的概念,而不是去冲淡、模糊这一概念。如前面分析过的“推敲”与“春风又绿江南岸”两例,应着重讲解贾岛、王安石的修改,为什么从文学修辞说是好的,而从消极修辞来说反而是不好的,由此说明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的区别。

    不揣浅陋,发表以上意见,与同行们共讨。

1989年3月13日


    (注:文中所及页数均按《语文教程》1986年6月第7次印刷版。其后版本页码略有不同,而内容则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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